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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大學生正處于畢業后剛到工作單位的試用期,對試用期應該多長,試用期辭職、辭退等問題還摸不著頭腦,自己的權益也容易受到侵害。今天,上周為讀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的值班律師就大學生畢業后工作試用期的勞動保障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值班律師解答
北京市法準律師事務所單正宏陳大軍律師
試用期時限最長6個月
侵害一
有的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時約定一個較長的試用期,甚至在試用期結束后再加一個試用期。
律師指點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
如果單位約定的兩個試用期相加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是合法的;只要試用期超過上限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試用期被辭退單位需舉證
侵害二
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嚴格規定,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行,因此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剝削”畢業生,試用期將至就用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打發。
律師指點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畢業生不必發愁找尋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只簽試用期合同違規
侵害三
有些單位只和畢業生簽訂試用期合同,并想以此給畢業生一種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的錯覺,蒙混過關。
律師指點
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但這樣的試用期合同仍然有很大作用,因為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確定。比如試用期為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就應該為2年以上。
試用期辭職不違約
侵害四
有些畢業生認為,試用期就是單位考察自己的時期,只能單位不錄取畢業生,畢業生辭職就是違約行為。有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種普遍存在的錯誤認識,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畢業生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指點
事實上,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互相考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須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約定畢業生試用期辭職違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對于這種約定條款,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律師提醒
試用期取證莫忽略
雖然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但畢業生也不要再找到一份工作后忽視自己的權益,忽略證據的收集。比如勞動合同、工資卡、進門證、工號等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都應該注意保存。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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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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